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1572号
原告:江苏天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兴源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龙。
原告江苏天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4元,由原告江苏天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虹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伟
书 记 员 潘 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