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与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03民初364号
原告: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宋禾麻庄二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林亚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洪滨,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玲,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凌卫星,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诉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3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唐山亚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树杰
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
代理审判员 : 赵 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