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228号
原告: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仪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猛,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梅,女,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格钠磁公司)与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迈格钠磁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格钠磁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