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民初647号
原告: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光仪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忠威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经查,本案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迈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案件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在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臻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