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4645号
原告: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洪武路1500号科创产业园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775872451。
法定代表人:蔡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1幢25F、26F、27F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雯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