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0)皖11行终38号
上诉人安徽清露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露源环保公司)不服被上诉人天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天长市发改委)、原审第三人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土阳天运营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1行初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清露源环保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是中土阳天运营公司的主管部门,具有认定中小企业的职权是错误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的认定。该规范性文件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颁发的,由此可见,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该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对应的下级机构即经济和信息化局,而不是商务局。因此,原审关于认定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具有认定中小企业的职权,该局出具的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为小型企业的证明合法有效是错误的;二、其为秦栏镇提供环卫保洁服务期间,因秦栏镇成功创建国家级文明村镇,应给予加15分,原审对此没有认定是错误的。天长市发改委辩称获奖的主体是秦栏镇而不是其,秦栏镇的荣誉不能等同于其荣誉,该观点不能算错。“文明村镇”的称号永远不可能颁发给一个企业,因为主体不符。但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交易文件中技术标评标评审细则(2)规定,投标人提供2012年1月1日至今在合同期间所服务的城市、镇成功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镇)或卫生城市(镇)得15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要求企业成为文明或卫生城市(镇),而是要求自2012年以来企业所服务的城市或镇成为文明或卫生城市(镇),很显然其是符合该加分规定的。原审法院认为秦栏镇是经复查验收确定继续保留“全国文明村镇”荣誉称号,并非成功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镇)或卫生城市(镇)的理解是错误的。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错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天长市发改委答辩称,1、关于认定中土阳天运营公司是否为中小企业,滁州市琅琊区财政局也出具了相关证明,对于其,认定是否为中小企业,企业当地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认定,作为同级不同地的行政机关,其无权否认该认定;2、清露源环保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6.1技术标评审细则的要求提供荣誉证明材料,故未得分;3、招投标涉及到一个具体项目,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中标以后,已经实施履行完毕。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中土阳天运营公司述称,同意天长市发改委答辩意见。
天长市发改委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材料有:1、天长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代理机构为安徽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的相关质疑,证明投诉人投诉前已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关于“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质疑的回复,证明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已于2018年12月17日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回复,投诉人对采购人质疑回复内容不满;4、交易文件,证明交易文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与价格扣除待遇,业绩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获奖批文、证书或者奖牌;5、关于“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投诉的说明,证明安徽永信公司就投诉书副本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未对中土阳天运营公司投标函提供的滁州琅琊区商务区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材料提出异议,投诉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必要的荣誉证明材料及获奖批文等;6、回复函,证明中土阳天运营公司表明其于2018年4月24日,获批为小型企业,注册管辖地为滁州市琅琊区;7、滁州琅琊区财政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滁州琅琊区财政局证实中土阳天运营公司提供关于认定其为小型企业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8、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证实中土阳天运营公司提供关于认定其为小型企业的证明材料情况属实;9、关于“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的复评结论,证明评标委员会认为被投诉人出具的小微企业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投标文件未能提供荣誉证明材料以及获奖的批文或者证书或者奖品的扫描件或图片,业绩不得分;10、全国文明村镇获奖证书,《证书》证明内容为天长市秦栏镇保留“全国文明村镇”荣誉称号,并非清露源环保公司荣誉证明材料;11、证明,证明清露源环保公司服务期内,秦栏镇荣获“全国文明村镇”称号,并非清露源环保公司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以及获奖批文、证书或奖牌。程序方面证据:1、案件来源登记表,2、关于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的投诉立案登记表,3、投诉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4、投诉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5、投诉答复通知书(安徽永信过程咨询有限公司),6、投诉答复通知书(中土阳天运营公司),7、投诉答复书、投诉书副本送达回证(中土阳天运营公司投诉答复书、投诉书副本送达回证(安徽永信过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清露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函的调查报告,8、关于对“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9、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天长市秦栏镇人民政府),10、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安徽清露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1、关于对“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投诉决定书网站公示。法律、法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清露源环保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8年12月14日秦栏镇环卫二轮采纳项目相关质疑,证明其因秦栏镇获得国家荣誉称号评标时应当加15分;2、小微企业查询截图,证明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3、采购合同,证明其在秦栏镇服务期间,应当享受加15分的待遇;4、证书,证明2017年11月秦栏镇获“全国文明村镇”称号;5、秦栏镇政府证明,证明其通过公开招标在秦栏镇服务期间秦栏镇获得“全国文明村镇”称号;6、天公管监(2019)1号“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天长市发改委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中土阳天运营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均随卷移送本院。
原审对本案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12月,天长市秦栏镇人民政府就“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进行招标投标,清露源环保公司以及中土阳天运营公司等参与投标。2018年12月10日,安徽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招标事项进行开标,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中标。2018年12月14日,清露源环保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不在全国小微企业名录内,而投标时中土阳天运营公司采用了小微企业报价,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给予该公司取消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且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处理。2018年12月17日,天长市秦栏镇人民政府、安徽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关于“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质询的回复》,回复如下:中土阳天运营公司标书中具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的证明,该证明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审核并认可,故在项目报价上给予6%的扣除,扣除后的报价参与报价评审。2018年12月19日,清露源环保公司就上述事项向天长市发改委提起投诉。2019年1月7日,天长市发改委作出了天公管监(2019)1号“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投诉。清露源环保公司认为天长市发改委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现起诉,请求:1、确认天长市发改委作出的关于对“天长市秦栏镇人民政府就“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违法并撤销;2、判决天长市发改委对清露源环保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故天长市发改委具有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的行政职权。
2018年12月,天长市秦栏镇人民政府就“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进行招标投标,清露源环保公司以及中土阳天运营公司等参与投标,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中标。2018年12月19日,清露源环保公司向天长市发改委提起投诉:(一)、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不在全国小微企业名录内,在投标时采用小型企业报价是错误的;(二)、清露源环保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6.1技术标评审细则中类似业绩的相关荣誉证明材料,却未被评标委员会认可。天长市发改委接到投诉后,经立案、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认为:一、中土阳天运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2018年4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属于小型企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15条的规定;二、“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交易文件技术标评审细则明确要求提供投标人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以及获奖的批文或者证书或者奖牌,天长市秦栏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秦栏镇获得“全国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证明》,不是清露源环保公司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作出“投诉人没有提供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投标人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的评审结论符合交易文件要求,“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招投标过程符合规定,清露源环保公司的投诉无事实依据,于2019年1月7日作出天公管监(2019)1号“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投诉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清露源环保公司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安徽清露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天长市发改委具有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的行政职权。本案中,清露源环保公司对涉案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中标结果不服依上述法定程序向天长市发改委提出投诉请求,天长市发改委有职责对该投诉请求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争议为:一是对中土阳天运营公司小型企业的认定;二是清露源环保公司在本次招投标未加分是否符合规定。
关于中土阳天运营公司小型企业的认定问题。《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意见》、《小微企业判定标准》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规定,应综合理解使用,此目的和功能是规范企业类型,扶持小微型企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2011年12月29日,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该通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案中,安徽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住所地所在地的主管单位滁州市琅琊区商务局出具的《证明》,确认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为小型企业依据充分。天长市发改委在对清露源环保公司的投诉立案登记后,滁州市琅琊区财政局于2018年12月26日提供《证明》一份,内容为: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从业服务人民51人,2018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认定该企业为小型业。天长市发改委在审查认为安徽永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企业类型的认定并无不当,证据确凿。清露源环保公司认为商务部门无权对企业类型作出认定,没有法律依据。清露源环保公司认为中土阳天运营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清露源环保公司在本次招投标未加分是否符合规定问题。清露源环保公司提出其为秦栏镇提供环卫保洁服务期间,因秦栏镇成功创建国家级文明村镇,应给予加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际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交易文件中技术标评标评审细则(2)规定,投标人提供2012年1月1日至今在合同期间所服务的城市、镇成功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镇)或卫生城市(镇)得15分。根据该条规定,要求自2012年以来企业所服务的城市或镇创建文明或卫生城市(镇),方符合该加分规定。而在清露源环保公司合同服务前,秦栏镇已经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荣誉称号,在清露源环保公司服务期间秦栏镇只是经复查验收确定继续保留该称号,由此清露源环保公司并非成功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镇)或卫生城市(镇),不应予加分。
综上,清露源环保公司的投诉无事实依据,天长市发改委于2019年1月7日作出天公管监(2019)1号“天长市秦栏镇环卫保洁服务二轮市场化采购项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投诉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清露源环保公司的投诉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清露源环保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徽清露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珺梅
审判员 王忠良
审判员 苏春琴
书记员 王俊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