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3388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洪武路**科创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775872451(1-2)。
法定代表人:蔡莉,董事长。
被告: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德人大厦****信用代码91340300099848131B(1-1)。
法定代表人:蔡金龙,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