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某某、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3388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洪武路**科创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775872451(1-2)。
法定代表人:蔡莉,董事长。
被告: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德人大厦****信用代码91340300099848131B(1-1)。
法定代表人:蔡金龙,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中土阳天(安徽)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 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