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宜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城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初字第0164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城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三街北果园。
法定代表人刘福祥。
委托代理人方静,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绿城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 笛
代理审判员  贺颖超
人民陪审员  张 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