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宜城市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3373号之二
申请人:宜城市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90X3F4W。
法定代表人:黄昌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宜城新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05699。
法定代表人:杨银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建筑公司)与申请人宜城市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益豚公司)、被告广州市益豚猪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城益豚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第四建筑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财产金额26705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为申请人宜城益豚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城益豚公司为了确保案件在审理终结后,其主张的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实现,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第四建筑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70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宜城益豚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第四建筑公司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请求,由于其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准确的财产信息,该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7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诉讼保全措施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诉讼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保全,逾期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城市益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边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