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富亿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财保14号
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新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05699。
法定代表人:杨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城富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楚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764747081。
法定代表人:谢吉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城富亿置业有限公司在宜城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7×××49、17×××33)、宜城市农村商业银行龙头支行(账号:82×××72)开设的银行账户中的1478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冻结账户不属于诉前保全的情况紧急范畴,不符合诉前保全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陈明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