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1699号之三
申请人:**,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249号。
被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新村路。
法定代表人:杨银华,该公司总经理。
**与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鄂0684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并查封了**、王志平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已审理终结,本院已根据**申请解除了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措施。经征询该公司意见,同意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王志平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樊城区前进路249号(市机电公司)1幢1单元9层1室的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97251-1号、第70097251-2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            东
审 判 员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黄      传      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林红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