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4民初16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249号。
被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新村路。
法定代表人:杨银华,该公司总经理。
**与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鄂0684民初1699号之一民事裁定,采取了对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存款35万元的冻结措施。**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存款35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东审判员王丽人民陪审员黄传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林 红 书 记 员 刘 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