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2676号
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新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05699。
法定代表人:杨银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城富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楚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764747081。组织机构代码:67647470-8。
法定代表人:谢吉庆,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城富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城富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8.5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开立单号为PZPP21420108110000000009的保函为其申请的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利,使案件审理后能够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城富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8.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城富亿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8.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计算。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保全,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学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