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5月22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三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05699。
法定代表人:杨银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8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日内报告近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应当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的价值252000元财产(包括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其在有关单位尚未支付的债权和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