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新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1796605699。
法定代表人:杨银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康路28号1、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38636M。
法定代表人:MARIOVALERIO,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宋玉四路天琦工业城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MA48XNAB88。
法定代表人:庄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6民终155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44909.42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精工伟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划了119241.62元,并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又于2021年8月13日被执行人精工伟大(深圳)有限公司给付了458000元。下余欠款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还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待双方达成协商意见后,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684执6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