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祥泰宏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320号

原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空港四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宋舒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盼,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蔡会),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晓梅

书 记 员  汤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