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266号
原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空港四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宋舒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盼,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晓梅
书 记 员 汤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