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1766号
原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空港四路**。
法定代表人:宋舒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盼,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月,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月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晗
书 记 员 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