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16民初245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祥泰宏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空港四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岙岸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祥泰宏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岩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SMC模压玻璃钢净化槽模具加工合同》(合同编号:XT20200527);2.判令黄岩公司退还祥泰公司支付的模具加工预付款276000元并退还2副1.5立方米的上盖模具(二八开模具);3.判令黄岩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自2020年7月14日起,以合同总金额9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15日,违约金暂计68085元);4.判令黄岩公司支付模具返厂装卸费用、停工待料为30000元;5.判令黄岩公司承担2副模具退回祥泰公司厂区的装卸及运输费用,暂定20000元(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6.判令由黄岩公司承担因其违约,祥泰公司起诉黄岩公司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共计30000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SMC模压玻璃钢净化槽模具加工合同》(合同编号:XT20200527),约定由黄岩公司负责模具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等,并由黄岩公司为祥泰公司改、加工模具三副,其中在祥泰公司自有的2副1.5立方米上盖模具(二八开模具)基础上进行加工改动,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同时黄岩公司须为祥泰公司新加工1副1.5立方米隔板模具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后,祥泰公司即按合同要求向黄岩公司支付了预付款,黄岩公司也负责将祥泰公司自有2副1.5立方米上盖模具(二八开模具)运回其加工厂进行加工改动。因黄岩公司迟延交付货物已严重影响到祥泰公司的生产经营,祥泰公司曾多次就交货事宜进行协议、沟通,黄岩公司始终置若罔闻,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黄岩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系加工合同纠纷,根据加工合同纠纷的定义,本案并非是祥泰公司提供的材料,新加工的模具都是由黄岩公司投入的原材料,因此,本案不适用于加工合同纠纷;2.祥泰公司无权提出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黄岩公司完成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祥泰公司没有权利解除合同。祥泰公司主张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事实不一致;3.祥泰公司即使有权解除合同,也没有权利要求黄岩公司退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黄岩公司已投入了大量的原材料、人力、物力等,我方的损失反而应当给由祥泰公司赔偿,所以我方提出了反诉。
黄岩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SMC模压玻璃钢净化槽模具加工合同》;2.判令祥泰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截止2021年1月25日696910元);3.判令祥泰公司的上盖模具(旧的)运费由祥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SMC模压玻璃钢净化槽模具加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先付30%作为模具预付款,前两套模具(上盖与隔板)制作完成待祥泰公司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货款后发货,第三套模具(上盖)制作完成待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货款后发货,尾款10%待模具出货满两个月内付清。在第三次付款前,黄岩公司必须开具合同金额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祥泰公司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以转账方式支付。黄岩公司已将模具制作完成并多次催促祥泰公司验收模具,但祥泰公司拒不配合,也未支付30%的货款。2021年1月中旬,黄岩公司收到法院关于祥泰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等诉状的材料,祥泰公司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黄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根据已经完成的模具制作情况由祥泰公司赔偿损失。
祥泰公司辩称,黄岩公司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其主张的损失系单方面提出。黄岩公司违约在先,运回模具的费用应由其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祥泰公司作为甲方与黄岩公司作为乙方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了《SMC模压玻璃钢净化槽模具加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模具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其中模具名称:1.5立方米上盖改模、长宽按照原模具尺寸高度1050mm、模具腔数一出二、数量2、单价33.5万、第一套工期45个日历天第二套工期55个日历天;1.5立方米隔板模具、尺寸2600*2350*600、模具腔数一出四、数量1、单价25万、工期45个日历天。合同总价92万元(含13%增值税、运费以及1.5立方米上盖返厂模具运费)。第五条约定,模具结构应符合模压工艺要求,乙方必须出具一份模具结构图提供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按确认的结构图制造模具。第六条约定,乙方在自订立本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工期。乙方按照每副模具约定的工期完成加工任务,并运输到甲方指定点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空港四路1188号甲方厂房内完成交货义务。乙方在交货时应提供所有模具加工的完整技术资料(高清图纸等)给甲方;同时,模具制造完成交付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模具结构图(含电子版图纸和模具结构的3D图及使用说明书)一套。付款方式约定:1.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先付30%作为模具预付款,前两套模具(上盖与隔板)制作完成待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货款后发货,第三套模具(上盖)制作完成待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货款后发货,尾款10%待模具出货满两个月内付清。2.在第三次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开具合同金额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以转账方式支付。违约责任约定,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完成模具加工交付义务,每延误一天,按单套模具金额每天千分之1.5的标准交付违约金,按天数累加。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材质和技术要求加工制造模具给甲方造成损失和生产延误的或其他违约行为,须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有关联系方式约定,甲方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空港四路1188号,联系人***,邮箱…。乙方地址:台州市黄岩区,联系人李经理,邮箱…。双方应确保在本合同中述载的通信地址和联络等相关信息真实可靠,若今后发生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否则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记载(或今后的变更通知)向其他各方送达通知或函件,一经发出视为送达。合同的附件一:模具的具体技术要求同时约定,确保有效容积符合GB/T38836-2020(户用型三格式玻璃钢化粪池)国家标准1.5立方米,上盖和甲方公司的目前的下池模具必须配套,且上下池连接处必须平整、连接后无错位情况…模具内表面抛光镀铬处理,模具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外观要求基本一致,表面基本平整光滑…。合同签订当日,祥泰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向黄岩公司支付了276000元预付款。尔后,黄岩公司收到了合同约定的两套1.5立方上盖模具。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合同载明的双方联系人***与李经理对模具加工进行了沟通,沟通事项如下:1.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1日,***询问模具是否已经作好及整体完工的时间;2.2020年7月13日,***要求对方发送送料、压模、出产品的连续性视频,并要求对方确认产品合格后寄出5套上盖和10个隔板到祥泰公司验收;3.***要求对方先试一下,没有问题祥泰公司前往验收;4.2020年7月21日,***开始催促要求对方发连续生产的视频,2020年7月21日至22日,李经理陆续在微信中发送连续生产的视频;5.2020年7月22日,李经理要求先发两个盖子给祥泰公司,***表示要求整体验收;6.2020年7月28日,李经理认为已经具备发货条件并要求祥泰公司到黄岩公司验收,***要求先邮寄试模产品验收;7.2020年8月7日,***表示已经离职并告知了祥泰公司熊主任的联系方式。
2020年7月22日,黄岩公司向祥泰公司发送邮件,载明:1.5立方上盖模具已试模,产品顺利出模,视频已发,试模件已寄出,模具可达交付状态,你方速派人过来验收模具。因为这是旧模具,有些老孔跟新孔打架了对不上,导致工期延迟。2020年8月7日,黄岩公司向祥泰公司发送邮件,载明:你公司与黄岩公司所签的两套盖子改模模具和一套隔仓板现已全部完成待发货,并已寄你公司,请速派人来我公司验收提付模具(并付相应款项)。
2020年8月18日,祥泰公司向黄岩公司送达《模具问题告知函》,并载明检测后发现以下问题:1.1.5立方米上盖改模产品外表非常粗糙;2.排气孔规格不符合GB/T38836-2020要求;3.更改后过粪管上沿距池顶高度不符合GB/T38836-2020的要求;4.产品只有一件,无法重叠检查堆码情况;5.模具加工严重超期…。2020年8月15日,黄岩公司回函,载明:1.外表非常粗糙。这个是样品。外表有点粗糙很正常,如认为还欠光滑可以稍微电镀一下就行;2.排气孔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贵公司以前对外观图纸是已经确认了的。现你方再提出这个问题,我方可以按你方现在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3.高度不符合要求。我方的高度已经达到约1.2米的要求。4.产品只有一件,因是样品,你有需要可到我厂里验收。5.你方提出模具加工严重超期,我方澄清一下,我方在很早就发邮件给你方,要求贵公司前来验收,是贵公司一直不来现场验收。2020年9月4日,祥泰公司送达“模具问题回复函”,载明:1.根据合同第五条规定:模具结构应符合模压工艺要求,乙方必须出具一份模具结构图提供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确认的机构图制造模具。实际情况我司并未收到贵司提供的任何图纸,贵司就制造出了模具。2.附件中模具的具体技术要求第1条:确保有效容积符合GB/T38836-2020(户用型三格式玻璃钢化粪池)国家标准1.5立方米。新模具生产的产品过粪管商贸沿距池顶高度不符合GB/T38836-2020的要求,请贵司认真查阅GB/T38836-2020中关于此条的规定,按要求修改模具。3.同时隔板也不符合GB/T38836-2020的要求,隔板过料口下沿有效容积已经超出标准要求,请贵司认真查阅GB/T38836-2020中关于此条的规定,按要求修改。4.①关于产品外表和排气孔问题请贵司及时按照函复的承诺进行修正。②产品只有一件,我司无法检查产品重叠情况,目测重叠间距较高导致运输成本增加。请贵司速将产品重叠三维图发给我司,待我司确认。5.模具生产工期严重超期,经我司人员多次催促后,贵司直至8月上旬才将样品发到我司,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45个日历天的交期要求,严重影响我司正常生产计划,给我司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对加工、改造模具的质量问题、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存在争议,祥泰公司申请对加工、改造模具生产的样品依据GB/T38836-2020要求进行技术鉴定,因双方无法对鉴定标的物达成一致,黄岩公司也不同意再生产试模样品,故鉴定未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SMC模压玻璃钢净化槽模具加工合同、转款凭证、出门条、聊天记录、邮件截图、告知函、回复函、模具问题回复函及双方当庭一致陈述,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双方也没有根本的分歧,能够相互印证本案的基本案件事实以及本案纠纷发生、发展的过程,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证据材料,因欠缺证据的有效要件或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性且不能充分证明其诉讼主张,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SMC模压玻璃钢净化槽模具加工合同》是否解除问题;2.祥泰公司、黄岩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违约问题;3.祥泰公司、黄岩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损失是否支持问题。本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
一、祥泰公司与黄岩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SMC模压玻璃钢净化槽模具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祥泰公司与黄岩公司在本、反诉中均主张解除合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祥泰公司与黄岩公司均要求解除《SMC模压玻璃钢净化槽模具加工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合同解除后,黄岩公司应当向祥泰公司返还模具加工预付款276000元及2副1.5立方米的上盖模具(二八开模具)。
二、《SMC模压玻璃钢净化槽模具加工合同》约定模具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货款后由黄岩公司发货,但未约定如何验收。从合同约定联系人的聊天记录并结合双方回函可以看出,双方对如何验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达成了一致,即1.黄岩公司发送送料、压模、出产品的连续性视频,2.黄岩公司向祥泰公司邮寄试模件产品,3.祥泰公司到黄岩公司验收。实际验收过程中,黄岩公司确已发送了连续性视频也邮寄了试模件产品,但从双方的复函可以看出祥泰公司对试模件产品提出了诸多问题并认为其并不符合GB/T38836-2020要求,黄岩公司也认可部分问题并同意进行修正但不认为超期,诸如外表粗糙、排气孔不符合标准要求,尔后黄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按照复函的承诺进行修正,即黄岩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加工模具符合合同约定的GB/T38836-2020技术要求,或者试模件产品符合回复函的承诺进而倒推加工模具符合GB/T38836-2020技术要求,黄岩公司仅仅是催促祥泰公司到现场验收并不能改变其违约的事实,并且,从合同约定联系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祥泰公司联系人的催促下,黄岩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加之黄岩公司在向祥泰公司发送的邮件中自己也认可工期延迟的事实,故基于黄岩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三、关于祥泰公司主张的逾期交货违约金,模具返厂装卸费用、停工待料费30000元,装卸及运输费20000元,律师差旅费30000元是否支持问题。本院认为,加工合同约定乙方每延误一天按单套模具金额每天千分之1.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本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黄岩公司的违约行为、公平原则等,酌情支持祥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以9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5日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祥泰公司主张模具返厂装卸费用、停工待料费30000元、律师费3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祥泰公司主张的模具退回厂区的装修及运输费可待发生后另案主张。
四、祥泰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违约,黄岩公司要求祥泰公司支付损失696910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成都祥泰宏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SMC模压玻璃钢净化槽模具加工合同》;
二、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成都祥泰宏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276000元,并退还2副1.5立方上盖模具(二八开模具);
三、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成都祥泰宏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5日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四、驳回成都祥泰宏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831元,由成都祥泰宏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负担293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385元,由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