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11民初1030号
原告: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甘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55255540XA。
法定代表人:王晓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东,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鞍山市天翔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协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475578603XF。
法定代表人:王浩。
原告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天翔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