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11执49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55255540XA,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甘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佳盛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MA0Y2TLD8K,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环钢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佳盛电力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477.9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新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