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5647号
原告:沈阳阿尔法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阿尔法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阿尔法母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