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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阿尔法母线有限公司、辽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5647号 原告:沈阳阿尔法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阿尔法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阿尔法母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