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李延普与大连鸿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天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民初3364号
原告:李延普。
被告:大连鸿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天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李延普与被告大连鸿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天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延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延普负担。
审判员  张景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