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城市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5民初3975号
原告: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73669622X。
法定代表人:沈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和解、决定调解内容和方案,代为提起上诉、反诉,代领义务款,代为申请执行,代领取诉讼费退费,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宜城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龙门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84011186197C。
法定代表人:朱爱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1311285119,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帮华,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等。
原告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城市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348元,由原告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世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露露
书记员方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