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藤馨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73669622X。
法定代表人:沈武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巴河镇檀树村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0TYB8W。
法定代表人:程义见,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1民终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省**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省**工艺家具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50000元;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21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省**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有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税务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省**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债权未能受偿。
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华宝生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省**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5执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龚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