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814号
原告:沈阳地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66250323XA,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
法定代表人:汪涛,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晨,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1111030N,,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北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系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
原告沈阳地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地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本次诉讼提供证据材料不足,且还需重新调取主要证据,故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驳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地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驳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84元,退回原告沈阳地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陶爱党
审 判 员 苏丽娟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