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地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言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地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沈阳言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 本院在执行沈阳地浩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言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奚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