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怡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13执2053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厂房A4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姚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沈笑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2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书:1、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支付保养费2620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620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106850元,并支付违约金106850元。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8455元,由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包征雄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