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怡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6531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1民初6531号之一
原告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金敏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祥圣、何文彬,均系上海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无锡蠡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庆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45元、诉讼保全费1367元,合计3212元(已由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由上海金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