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执154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瑞丽美家环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业广场北区第六空间艺术生活广场D111、D211、D311。被执行人上海优阁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苏州瑞丽美家环境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上海优阁壁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优阁壁纸有限公司名下资产被另案查封尚未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上海优阁壁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730号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沈燕明审判员杨阳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审判长 王飞宏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