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02民初244号
原告:湖南华力通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定,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才勇、贺妞,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谭新乔,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原告湖南华力通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于2018年2月23日向原告送达限期缴费通知书,原告湖南华力通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预交的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华力通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卫兵
审 判 员 尹华东
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钟胜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