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222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沅陵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泽孝,男,职务: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沅阮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2民初1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员  罗长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