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1227号
原告: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安贞西里五区仟村商务大楼A座12A。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岚,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
法定代表人:国文清。
原告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