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6387号之三
原告: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蒙,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云阳,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明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庆,一般代理。
原告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远海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周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