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40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中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三路**浙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15461257。
法定代表人:邵建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樊肃理,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中正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肃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中正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樊肃理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中正环保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155779.77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96元、执行费139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樊肃理银行账户存款100100元,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樊肃理所持有的浙江睿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浙江矿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股权、杭州誉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股权,本院已登记查封,目前暂无法处置。截止2019年12月1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69946元、案件受理费15196元、执行费1395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樊肃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樊肃理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樊肃理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樊肃理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樊肃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1执40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陈 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缪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