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正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周长松、黄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执1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长松,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黄山,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执行人:安徽正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黄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周长松与黄山、安徽正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天长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1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81执10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文
审判员 李贻明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蕾
附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