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2319号
原告: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信阳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融街西。
法定代表人:杜国安,该公司经理。
被告:郭先峰,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告:畔德广,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原告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先峰、畔德广、***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计1203元,由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