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沧县兴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1809号
原告:沧县兴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罗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78203066Y。
诉讼代理人:刘玉刚、刘琪,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融街西。
法定代表人:杜国安,系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4681376280M。
被告:戴成亮,男,1986年9月24日,汉族,地址:河北省大悟县。
本院受理沧县兴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戴成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租赁物使用地为海兴县,沧县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海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国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兴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宝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田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