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414号
原告: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信阳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红,山东棣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融街西。
法定代表人:杜国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由山东无棣海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