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56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大街19号富瀛苏园19-2-2203。
法定代表人:赵勇,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辉,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融街西。
法定代表人:杜国安,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暂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呼金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贝贝
书 记 员 仝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