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兴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594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 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融街西。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海兴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海安路北兴顺街东。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市海兴县农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内乡县聚爱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灌涨镇程营灌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原告***与被告***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兴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海兴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县聚爱农牧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