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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暖圣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九鼎物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兵11民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暖圣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0328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宝珠,北京暖圣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九鼎物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葱路1048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德生,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暖圣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九鼎物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玲玲、审判员佘文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暖圣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宝珠、被上诉人新疆九鼎物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德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张玲玲
审判员 佘 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