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202民初4417号
原告:米久温,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文华,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绿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辉。
被告:怀化怀奥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青。
被告:侯文祥,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米艳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长飞,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米艳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久温与被告湖南绿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怀化怀奥机电有限公司、侯文祥、侯长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米久温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久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久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久温负担。
审 判 长 粟多海
人民陪审员 倪 勇
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