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财保28号
申请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绿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怀南钢材物流城1栋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516783230。
法定代表人阳辉。
委托代理人覃朝阳,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欣,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47877979。
法定代表人林梓领。
申请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星晖布艺商业广场”项目1057号、1058号、1059号、1060号、1061号、1062号、1063号、1078号、1080号、1082号、1084号、1086号房屋(预售证号为2015-0075)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50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ACHS03WZ0121Q000016A)。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星晖布艺商业广场”项目1057号、1058号、1059号、1060号、1061号、1062号、1063号、1078号、1080号、1082号、1084号、1086号房屋(预售证号为2015-0075)。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杨宏勇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