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财保28号

申请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绿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怀南钢材物流城1栋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516783230。

法定代表人阳辉。

委托代理人覃朝阳,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欣,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47877979。

法定代表人林梓领。

申请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星晖布艺商业广场”项目1057号、1058号、1059号、1060号、1061号、1062号、1063号、1078号、1080号、1082号、1084号、1086号房屋(预售证号为2015-0075)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500000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ACHS03WZ0121Q000016A)。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且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星晖布艺商业广场”项目1057号、1058号、1059号、1060号、1061号、1062号、1063号、1078号、1080号、1082号、1084号、1086号房屋(预售证号为2015-0075)。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杨宏勇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