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408号
原告: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朝阳,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欣,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梓领,。
原告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取得本院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快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宏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