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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绿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怀化怀奥机电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202民初441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绿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怀化怀奥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绿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怀化怀奥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