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8财保6号
申请人:***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八到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Stefano lnnocenzi,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有色***科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查封、扣押或冻结不少于价值人民币34996759.27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保全标的为34996759.2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8]13号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要求,申请人***太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超出了本院的案件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太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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