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5民初6281号
原告(反诉被告):全启胜,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亮,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泰升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804国道北天龙门业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风波,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全启胜与被告青岛泰升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启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亮、被告泰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启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泰升公司支付全启胜维修古建筑人工费20164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泰升公司承包莱西市姜山镇古建筑维修工程,联系全启胜找瓦工干活。2017年11月6日,经结算泰升公司两处工地共欠全启胜人工费50164元。2018年2月14日,泰升公司支付全启胜30000元,尚欠20164元至今未付。
泰升公司辩称,全启胜起诉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全启胜施工的古建筑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达标,存在房屋漏雨现象,并且全启胜拒绝维修。
泰升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全启胜返还泰升公司人工费5万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具体以法院委托的估价部门的估价为准。事实与理由:泰升公司承包莱西市姜山镇古建筑维修工程,找全启胜干清工,全启胜承诺维修后不漏雨。实际上,全启胜施工的古建筑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达标,存在房屋漏雨现象,且全启胜拒绝维修。
全启胜辩称,工程的质量检测并不是由住户提供,应该是由发包方或者质检部门鉴定,且工程质量与全启胜无关,其只提供人工,不包工包料。并且全启胜向泰升公司主张欠款时,泰升公司并未提出过质量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泰升公司雇佣全启胜到其承包的莱西市姜山镇古建筑维修工程从事古建筑维修劳务,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劳务费,施工期间泰升公司支付全启胜部分劳务费70000元。全启胜将上述建筑维修完毕后已交付村民使用。2017年11月4日,经双方结算,泰升公司尚欠全启胜劳务费50164元。2018年2月14日,泰升公司支付全启胜劳务费30000元,尚欠劳务费20164元。
本院认为,2017年5月,全启胜为泰升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就劳务费已经进行结算,泰升公司现欠全启胜劳务费20164元,事实清楚。泰升公司主张全启胜提供的古建筑维修劳务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漏雨现象,拒绝支付剩余劳务费并要求全启胜返还人工费并赔偿损失,但全启胜提供的是清工劳务,泰升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房屋漏雨系因全启胜维修不合格所致,故对泰升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全启胜请求泰升公司支付劳务费2016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泰升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全启胜劳务费20164元。
二、驳回青岛泰升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元,反诉费650元,由青岛泰升智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