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终12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804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33404306XQ。
法定代表人:刘芳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玲,女,汉族,1976年1月2日生,住山东省莱西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萍,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宏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文化路与深圳路路口北3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D4KUU7D。
法定代表人:曹广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朋,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宏瑞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5民初6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8元、保全费1395元,计6843元(被上诉人青岛宏瑞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青岛宏瑞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688元,由上诉人青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55元,上诉人青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被上诉人青岛宏瑞门业有限公司支付5155元;反诉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计12800元,由上诉人青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青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刘欣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