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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华夏北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飞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沭胡民初字第01168号
原告常州市华夏北强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3号507-1室。
法定代表人张元元,总经理。
被告王飞虎,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长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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